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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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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成立于1997年,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总工会的直属单位,主要职能是在全省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广东省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网络已遍布全省,各地市已成立了23个代办处,各县(区、市)也已成立了100个代办点,形成了省、市、县(区)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
广东省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是广东省总工会为维护职工医疗、健康等保障权益而推出的互助互济保障项目,具有公益性、互助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保费低、保障金额高,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是对医保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广东省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广东省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和“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
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六类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 保费和互助金
每份保费人民币80元,互助金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互助金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限一经生效,无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给付,不再退回保费。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最近一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首次确诊为癌症且原发灶不明的转移癌:指首次经组织病理学证实为转移性恶性肿瘤而通过全面的检查仍不能确定原发部位的恶性肿瘤。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4.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指首次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脊髓肿瘤和脑动、静脉畸形瘤),并施行开颅摘除手术。
5.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支架植入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接受开胸进行心脏瓣膜置换的手术。
7.重大器官移植:指接受肾脏、心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的器官或组织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七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互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七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出申领手续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互助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保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3.续保时,续保手续由单位工会统一办理。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七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于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七种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60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七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或非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 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若被保障人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指定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按法定继承顺序受领。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申领
1.申领互助金须提供的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
(5)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及复印病案的委托书;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互助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 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对于不符合给付条件的,由我会出具拒付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为维护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广东省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3.本计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修订,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前参保的则按原条款履行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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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
尚未发现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输卵管癌以及其它各种癌症的在职女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女职工集体参保,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 保费及互助金
每份保费人民币55元,互助金为人民币15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3份,即互助金最高为人民币45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限一经生效,无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给付,不再退回保费。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最近一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卵巢癌;
3.原发性宫体癌;
4.原发性宫颈癌;
5.原发性输卵管癌。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五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互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五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出申领手续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互助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保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3.续保时,续保手续由单位工会统一办理。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各种癌症;
2.被保障人于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五种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60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女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五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或非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 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若被保障人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指定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按法定继承顺序受领。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申领
1.申领互助金须提供的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
(5)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及复印病案的委托书;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互助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 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对于不符合给付条件的,由我会出具拒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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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制定《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
第一条 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被保障人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被保障人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被保障人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被保障人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保费标准为每人80元, 交纳保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计划。
2.本计划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被保障人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保费不再返还。
3.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被保障人只允许参加一次本计划,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计划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计划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 执行30天免责期。互助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执行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仍须执行免责期。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计划免责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被保障人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被保障人免责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被保障人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按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可以领取每日60元,最多不超过54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本计划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计划生效后扣除免责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3.互助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被保障人,被保障人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50元,最多不超过45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4.被保障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互助会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 被保障人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5.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因病住院治疗的,或在计划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被保障人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被保障人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6.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计划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计划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计划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障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被保障人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被保障人住院治疗结束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
5.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收费票据和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被保障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一年内不向互助会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7.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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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制定《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被保障人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被保障人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被保障人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在职职工的 80%;5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保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保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计划。
2.本计划保障期为一年(以被保障人通过单位工会参加计划时约定为准),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被保障人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保费不再返还。
3.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计划列明的高危行业,被保障人及所在单位应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若提供信息有误产生的后果由被保障人及所在单位承担。
4.在互助保障期内被保障人只允许参加一次本计划,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计划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计划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新增人员参加计划须执行免责期。
5.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意外无免责期)。互助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执行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仍须执行免责期。
6.为保证被保障人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高危工种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保费标准相应调高 5元。若被保障人实际从事上述高危险行业高危工种未书面告知,则统一按一般保费标准进行收费,但若产生相关法律责任,本会保留按照本条第3款追究被保障人及该单位工会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首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8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被保障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被保障人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计划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 10个百分点,即首次住院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70%,第二次为60%;
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后在30日免责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 30日免责期时,被保障人可以按照免责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被保障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4.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被保障人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被保障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又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上一保障期的保障待遇领取互助金,领取次数计入上一次保障期。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被保障人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
2.被保障人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被保障人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
3.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被保障人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40,000元);
4.参加本计划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高危工种职工必须事先声明且已按高危险行业高危工种保费标准缴纳保费,否则在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计划的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计划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计划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计划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障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隐瞒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计划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不包括保障期满后继续参加计划的被保障人);
2.被保障人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在参加本计划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4.自杀、自残导致的;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计划、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计划期间;
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住院医疗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被保障人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被保障人住院治疗结束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告知互助会,以便进行调查,若未及时告知影响互助金认定及受领的,相应后果由被保障人承担):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
5.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收费票据和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被保障人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7.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被保障人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障人的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给付或受益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8.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事故性质及伤害程度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9.被保障人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业收据上打印的出院日期为准)、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互助会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计划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意外伤残程度按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评定。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计划,被保障人首次参加本计划均需重新执行免责期的规定。
3.为维护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广东省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5.本计划二〇一五年九月修订,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前参保的则按原条款履行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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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城街道总工会